一、病人的权利

 

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有:

 

(一)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。(获得治疗权不是无限的,要求不分种族、肤色、阶级、男女、老幼、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,智力状况如何,平等地获得治疗权)。

 

(二)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,不得歧视、遗弃、侮辱等。尤其是对严重缺陷、残疾者以及性病、艾滋病患者,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。

 

(三)知情同意权。中国《执业医师法》26条1款、《条例》11条:如实介绍病情、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,但是,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。

 

(四)隐私权。即私生活秘密权,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、生理缺陷、恋爱婚姻家庭状况、个人日记、生理缺陷、传染病、性病、家族性遗传病。因为医生有权接触患者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任何秘密,所以才有一个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问题,所以不等于只要接触到病人的隐私就是侵犯隐私权。

 

(五)自主权。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,当父母、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,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。但是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。

 

(六)拒绝治疗权。

 

(七)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。

 

(八)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(无监督权)。

 

(九)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(包括请求鉴定权、请求调解权、诉权)

 

条例规定的权利有:

 

①知情权;②病案资料复印权;③共同封存与启封权;④共同委托鉴定权;

 

⑤申请再鉴定权;⑥随机抽取专家权;⑦申请回避权;⑧陈述与答辩权;⑨请求调解和处理权;⑩请求赔偿权(诉权)。

 

二、病人的义务

 

(一)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。

 

(二)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(遵守医嘱的义务)。

 

(三)有按时、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。

 

(四)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。医患之间、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。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病人,要尊重他们的人格,更不能打骂、侮辱医务人员。

 

(五)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。病人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、保持清洁安静、不吸烟、减少探亲来访人员等;有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。

 

(六)有不影响他人治疗,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。

 

(七)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。

 

(八)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(急危病人、戒毒、传染病、精神病等)。

 

(九)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。

 

(十)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