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医院工作人员管理,严肃考勤,规范请销假制度,提高医院管理水平,促进医院和谐稳定发展,依据国家、省、市关于各种休假的有关规定,结合医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 
一、劳动纪律:
(一)医院全体工作人员要发扬团结协作、互助友爱精神,不准在院内打架斗殴,不准在科室大声争吵和使用不文明语言。
(二)工作人员按医院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,各科室不得随意更改。
(三)坚守工作岗位,不准迟到、早退、脱岗、串岗和旷工,有事请假。
(四)严格执行医院的禁酒令,不准酒后上岗。
(五)上班时间不准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、下棋、打扑克、玩电脑游戏、带孩子、干私活、睡觉、接打手机、手机上网、手机开机、吃早点及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,上班期间要求衣帽整齐,佩戴胸牌,不准穿拖鞋,男同志不准穿短裤,女同志不准披头散发。在劳动纪律检查中查出以上情况,当月第一次,当事人、科主任各罚款100元;第二次,当事人、科主任各罚款200元;第三次,扣发当事人及科主任一个月绩效工资(奖金)。
(六)不准私自换班,因事确需换班的,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,及时修改科室排班表,未经科室负责人批准的按旷工处理。
(七)医院、科室组织的会议、业务、政治活动等,按上班的要求进行考勤。
(八)医院工作人员在任何时间因紧急工作需要时,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,除不可抗拒原因外,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、扯皮不到,否则按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、辞聘处理。
二、考勤范围 
医院全体工作人员,包括医院在编职工、劳务派遣职工、离退休返聘职工、借调人员、临时职工等。
三、考勤规定
(一)全院职工实行集体考勤和部门考勤相结合,固定考勤与动态考勤相结合,考勤按医院作息制度执行。人事科会同医院各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查岗,并将职工的每月出勤情况进行备案。
(二)以各科室为考勤单位,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每科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,每天对职工出勤情况要如实登记,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月报表及《请假审批表》等科室人员考勤情况报人事科,排班表、考勤月报表内容要一致且保存一年以上备查。
(三)考勤员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,各科室的工作人员都应理解、尊重考勤员的劳动,并主动协助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考勤员的正常考勤工作,更不得打击报复考勤员,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。
(四)人事科负责全院职工考勤管理,统计出勤情况,并根据有关工资、绩效管理规定扣发缺勤工资和绩效,及时通知财务科、质控科执行。财务科、质控科负责执行扣发。
四、 请销假规定
(一) 请假程序、批准权限
1.请假分为探亲假、公休假、事假、病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等,均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2.所有假期按当年累计核准,即公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各类假期遇公休日、法定假日均不顺延。各种假期均不得转让、借用,当年有效,不能跨年使用。
3.各类假期的审批均应由本人亲自填写《请假审批表》,并按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,口头、电话、短信请假不予批准。
4.副院长请假,由院长批准。科室负责人请假,3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,3天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。一般职工请假,半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意;半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,3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批准。每月各科室人员《请假审批表》需连同考勤月报表一同上交人事科。
5.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,一般应提前两天请假,以便安排工作。各科室负责人批假前必须安排好科室值班事宜,方能准假,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岗。
6.除突患急、重病或紧急事故不能坚持上班可以补假外,其它情况一律不准补假。补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,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者,一律按旷工处理。
7.请假期满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,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,由请假人自己负责。
8.在工作或公务活动中,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或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,在外出期间发生任何事故,包括人身伤害、责任事故等,责任一律自负。
五、 假期与休假待遇
(一)病假 
1.工作人员请病假,必须持二甲及以上医院或本院业务院长审批的相关有效诊断证明书,经领导批准,办理病假手续,否则,一律按旷工对待。请假半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意;半天以上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。病假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人员,应每月复查并持有效诊断证明书(附病历),经本科室负责人、人事科、分管院长、院长审核批准,一次病假审批单最长期限为一个月。长期病休的人员(六个月以上的),应持有效诊断证明书(附病历),经本科室负责人、人事科、分管院长、院长审核批准。
2.凡探亲假、事假、公休、会议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或急诊入院不能按期回院上班的职工,应持当地医院(二甲及以上)的病历、检查、化验单等经分管院长、院长审核同意后到人事科补办病假手续。
3.工作人员病假期间,一律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第二职业活动,否则一经发现,病假不予承认,按旷工论处,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4.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不参加本年度考核,不参加本年度正常晋升,该年度不计算连续工龄。见习(试用)期间休病假一个月以上,相应延长见习期。
5.病假待遇:
(1)在编职工病假期间扣款规定:
1、住院扣25元/天,出院在家康复扣30元/天。
2、请病假不住院扣50元/天。
人事科根据考勤通知财务科执行。
(2)绩效工资(奖金):
绩效工资(奖金)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。由人事科通知质控科执行。
(3)劳务派遣职工工资按应发工资÷30×请假天数扣发,绩效工资(奖金)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。由人事科通知财务科、质控科执行。
(4)离退休返聘职工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,绩效工资(奖金)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。由人事科通知财务科、质控科执行。
(二)事假
1.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公休和节假日处理,一般不准事假。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
处理,可以请事假。事假每月不得超过3天,全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。在编职工全年事假超过15天,次年1-12月份绩效工资(奖金)按80%发放。劳务派遣职工全年事假超过15天,自动解除聘用合同。
2.严格掌握请假手续,凡请事假者必须填写《请假审批表》,办理请假手续,如不办理请假手续,一律按旷工论处。
3.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,在编职工、劳务派遣职工三天以内的事假每天扣200元,绩效工资(奖金)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;超过三天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(奖金),3天事假扣款600元不在处罚。由人事科通知财务科、质控科执行。
4. 返聘人员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,绩效工资(奖金)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。由人事科通知财务科、质控科执行。
(三)公休假:
公休假即职工带薪年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安排,经科室负责人、人事科、分管院长、院长批准。
1.期限
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,年休假五天;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,年休假十天;满二十年及以上的,年休假十五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2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 
(1)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 
(2)职工请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的; 
(3)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; 
(4)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; 
(5)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。 
3.待遇
(1)在编职工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,工资福利待遇不变,绩效工资(奖金)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。
4、其他
(1)劳务派遣职工、离退休返聘职工无公休假。
(2)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擅自超过审批休假期限的,按旷工处理。
(3)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但不能跨年度安排。
(四)探亲假
1.使用范围 
(1)不能利用公休日与亲属(父母、配偶)团聚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职工,可享受探亲假待遇。
(2)见习(试用)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,见习(试用)期满后,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待遇。
(3)劳务派遣职工、离退休返聘职工无探亲假。
2.请假手续 
职工申请探亲假,需填写《请假审批表》,经本科室负责人、分管院长、院长审批。
3.探亲假期 
(1)探望配偶:每年给予一方一次,假期三十天。
(2)未婚职工探望父母: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二十天。
(3)已婚职工探望父母: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二十天。
(4)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。
(5)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,必须有二甲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(附病历),经医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按病假处理。
(6)职工探亲往返旅途中,遇到意外交通事故,如塌方、洪水冲毁道路等,造成交通停顿,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,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,向医院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,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。
(7)职工在一年内因请病、事假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,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。
(8)职工探亲无故超假,按旷工处理。
(9)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,既有生父母,又有养父母的,现在仍保持供养关系的一方,为探亲对象。
(10)职工探望的父母亲,均以他们的定居地(即户口所在地)为准。在父母定居地住的职工,不能因父母暂去另一地而要求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(11)夫妇在一地居住的职工,其中一方临时赴外地学习或进修,时间在一年以内的,不论其工资在何处领取,另一方不享受探望配偶待遇,如继续学习或进修,从第二年起由学习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期探亲。
(12)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职工,不再另给婚假。新婚职工,夫妇两地分居,必须结婚满一年,方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。
(13)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望配偶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。经单位批准后,出国探亲一般为三个月,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。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;从第四个月起,停职留薪;从第七个月起,按自动离职办理。
4.待遇 
(1)在编职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,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,绩效工资(奖金)按实际探亲假的天数扣发。
(五)婚假、产假、节育手术假
1.请销假制度 
婚假、产假、节育手术假,均按《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》及医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。填写《请假审批表》,经本科室负责人、分管院长审批。
2.待遇:在编职工休假期间工资、福利待遇不变,绩效工资(奖金)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。
劳务派遣职工其工资按应发工资÷30×请假天数扣发,绩效工资(奖金)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。
(六)丧假
1.职工的直系亲属—父母(包括配偶的父母)、配偶和子女死亡时,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给予三天丧假;
2.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,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,可以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路程假;
3.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,工资、福利待遇不变,绩效工资(奖金)按休假的实际天数扣发。途中的车、船、住宿费用,全部由职工自理;
4.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满后,确因实际需要,不能按期返回上班,其超期的天数按事假论;
5.填写《请假审批表》,经本科室负责人、分管院长审批。
(七)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
1.法定节假日:元旦一天、春节三天、清明节一天、劳动节一天、端午节一天、中秋节一天、国庆节三天,共十一天。
2.休息日:每周休息1.5天。本周内工作不足三天的,不安排休息;本周内工作满三天不满五天,休息一天。
3.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休息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息日、节假日休息的,可以按未休天数累计,择日进行补休。补休应在当年内使用,跨年作废(特殊情况,由科室主任申请,分管院长审批,人事科备案后方能执行)。
(八)迟到、早退
当月迟到、早退一次,当事人、科主任各罚款100元;第二次,当事人、科主任各罚款200元;一个月累计迟到、早退三次,扣发当事人及科主任一个月绩效工资(奖金)。迟到、早退一次超过30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。
(九)脱岗、串岗
脱岗、串岗一次罚款100元(以此类推)。如因脱岗影响了工作或脱岗、串岗期间发生不良后果的,除扣发一至三个月绩效工资(奖金),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,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责任。
(十)旷工
1.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(奖金);旷工超过一周,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(卫生津贴、教护、独子、房补、回补、物业补贴)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(奖金)并待岗察看一月。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(按济宁市相关标准执行),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2.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半个月解除聘用合同。
3.毕业生试用期内旷工,除按上述规定扣发工资、绩效工资(奖金)外,并延期转正定级。旷工一天缓转一个月(以此类推)。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周缓转一年。
4.凡出现旷工现象者,取消年终评先树优资格,不享受医院各种奖励。
(十一)进修学习
1.请假程序:外出参加进修学习的人员,须个人写出申请,本科室负责人同意,医务科(护理部)审查,业务分管院长批准后,到人事科备案。学习结束后,及时到医务科(护理部)报到,人事科销假。
2.待遇:外出进修学习期间,工资福利待遇不变,绩效工资(奖金)按医院后勤人员平均标准发放。
(十二)各类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
1.程序:
各类在职攻读学位、成人教育等学习的人员,须填写《在职攻读学位审批表》,本科室负责人同意,持录取通知书经医务科(护理部)审查,脱产学习三个月之内的由分管院长批准,三个月以上的由院长审批,人事科备案。学习结束后,及时到人事科销假,并将取得学
历、学位证及档案材料交人事科。
2.待遇:
(1)在职攻读学士学位,原则上不脱产,利用周六、周日或节假日完成,确需脱产者,须经所在科室同意并报院长批准。脱产学习期间的待遇参照公休假的待遇执行。
(2)在职攻读硕士学位,原则上不脱产,利用周六、周日或节假日完成,确需脱产者,须经所在科室同意并报院长批准。脱产学习期间的待遇参照公休假的待遇执行。
(3)在职攻读博士学位,脱产学习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,绩效工资(奖金)按脱产学习的实际天数扣发,取得博士学位并回院工作后,享受全额报销学费的优惠。脱产学习在六个月以上的,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福利,待回院到岗工作时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发。
(4)公派出国留学人员、博士后进站人员,自脱产学习之日起先停发全部工资,在规定时
间内回院到岗工作时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发。
(5)劳务派遣职工不得脱产进行学习,确需脱产者,参照事假执行。
(十三)短期培训班、外出参加会议
1.外出参加会议、短期培训班的人员,需个人申请,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,持学术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到医务科(护理部),医务科(护理部)审查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,人事科备案。学习结束后,及时到医务科(护理部)、人事科销假。需要报销的费用一个月内报销,过期不予办理。
2.凡参加省级以上学术活动的人员,回院后按照医务科(护理部)的安排举办汇报讲座,否则,出差费用不予报销。
3.外出参加会议、短期培训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。
(十四)出国(境)人员审批
因公(私)出国(境)人员,按照市卫计委《关于市直卫生和计生系统出国(境)人员审批和证件管理的意见》执行。
(十五)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人事科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