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特殊疾病鉴定办事指南
日期: 2022-01-10 阅读: 4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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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鉴定的时间、地点:
时间: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 号—12号。
申请鉴定各类精神病的患者请在12号来鉴定。甲类病种随时鉴定。
地点: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一楼医保办公室。
二、携带材料:
1、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、《医疗保险证》;
2、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审批表》一式二份(应加盖病人单位公章并贴好照片,参保居民可去交医保费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学校盖章);
3、二级以上综合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、住院病历复印件、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报告单等各种检查材料(注意:鉴定通过者所提供的所有病历材料均存档留存,不再退回,请病人提前准备复印件自用);
(4)鉴定费已取消,不需要缴纳鉴定费用。
原有《特殊疾病医疗证》申请增加病种或复审的免收鉴定费。
(5)2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。
三、鉴定程序:10-12号携带以上材料到医保办公室后,等待通知即可。
四、公布鉴定结果:
16号上午公布鉴定结果,凡鉴定通过者,请务必于 16号 —17号(过期不再办理)内携带病人本人的《医疗保险证》、1张1寸照片,凭鉴定费收据(申请增加病种者,同时携带病人的《特殊疾病医疗证》和《特殊疾病专用处方薄》)到医院三楼办理发证手续。
五、其他:
1、患者或家属可提前到市二级以上综合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填写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审批表》(一式二份),贴上照片,并加盖单位公章;
未提前填写者可在机关医院一楼全科门诊填写鉴定表,然后去单位盖公章。
2、鉴定时患者须亲自前来,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且在外地的人员可由单位统一报送。
3、申请鉴定尿毒症、糖尿病、慢性肝炎的患者需空腹前来鉴定。
4、本次未通过鉴定的人员请务必于16号— 17号持缴费收据到交费处办理退款手续(过期不再办理)。